普宁法院公告送达文书(薛晓明)

更新时间:2024-04-12 已浏览:65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4)粤5281执恢449

薛晓明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被执行人薛晓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执恢449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恢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薛晓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

22024)粤5281执恢449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薛晓明的财产(以17031.4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4)粤5281执恢449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