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已查封车辆玩失踪 男子被判刑八个月

更新时间:2024-04-01 已浏览:58 文章来源:普宁法院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转移、藏匿法院已查封车辆并隐藏自己行踪多年,最终难逃惩处。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执案件,被告人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梁某某做货运生意时,弄丢了林某某一批价值22.5万元的货物,在赔偿了10.3万元后,几经催促,仍不肯支付剩余款项。林某某于2008年2月29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同年3月4日,法院裁定对梁某某所有的四辆货车予以查封。同年5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梁某某应归还林某某赔偿款12.2万元及利息。其间,梁某某在明知上述四辆货车被法院查封,其仅有暂时保管使用权限的情况下,仍让他人开走。

判决生效后,梁某某依旧未履行还款义务,林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仅查封的货车被梁某某隐藏、转移,其本人也不知去向。法院经多方查找无果后,将该案移送到公安机关对梁某某进行网上追逃。2023年11月,公安机关将梁某某抓获,后检察机关以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应当积极面对,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要妄想通过转移资产、玩失踪等方式恶意逃避、抗拒执行,以免触犯刑法,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