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曾柳泉)

更新时间:2024-03-21 已浏览:127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577

曾柳泉

申请执行人林少忠与被执行人曾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577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曾柳泉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少忠借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117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2022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少忠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577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4)粤5281577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曾柳泉的财产(以1029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