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李傲寒)
更新时间:2024-03-21 已浏览:190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327号 李傲寒: 申请执行人张弘粤与被执行人李傲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执32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李傲寒付还申请执行人李傲寒货款132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321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傲寒付还申请执行人李傲寒案件受理费141.65元及公告费56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执327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4)粤5281执3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李傲寒的财产(以13919.6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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