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李傲寒)

更新时间:2024-03-21 已浏览:190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327

李傲寒

申请执行人张弘粤与被执行人李傲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327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李傲寒付还申请执行人李傲寒货款132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3218元为基数,自202210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傲寒付还申请执行人李傲寒案件受理费141.65元及公告费56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327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4)粤5281327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李傲寒的财产(以13919.6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