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卢少龙、沈吉晴)

更新时间:2024-01-10 已浏览:194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2308

卢少龙、沈吉晴

申请执行人黄耿青被执行人卢少龙、沈吉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2308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黄耿青付还货款人民币(下同)93264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116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126.48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2308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卢少龙、沈吉晴的财产(以945774.48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3)粤52812308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