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示(王永平)
更新时间:2024-04-19 已浏览:63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王永平,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 被告人王永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以(2024)粤5281刑初69号判决书判处王永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判决已生效。后看守所以其患有:1、艾滋病;2、颈淋巴结结核;3、过敏性皮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向本院提请监外执行。本院已依法对罪犯王永平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1日。 对此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663-2935132,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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