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示(王永平)

更新时间:2024-04-19 已浏览:63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罪犯王永平,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

被告王永平犯故意伤害一案,本院2024年2月22日2024)粤5281刑初69判决书判处王永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判决已生效。后看守所以其患有:1、艾滋病;2、颈淋巴结结核;3、过敏性皮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向本院提请监外执行本院已依法对罪犯王永平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18日至2024年421日。

对此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663-2935132,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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