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示(房素芳)
更新时间:2024-04-19 已浏览:49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房素芳,女,199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 被告人房素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2024)粤52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房素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生效。房素芳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依法对罪犯房素芳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1日。 如对此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663-2935131,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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