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周应天)
更新时间:2024-02-19 已浏览:127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52号
周应天: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晓聪与被执行人周应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执2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付还货款135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8.75元、公告费560元; 三、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四、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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