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送达公告(普宁市鹏龙彩印有限公司、喻万灵)

更新时间:2024-02-08 已浏览:155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266

普宁市鹏龙彩印有限公司、喻万灵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被执行人王玲、普宁市鹏龙彩印有限公司、喻万灵、温春红、张惠娟、温炳生、王舜红、陈秋升、王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266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普宁市鹏龙彩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借款本金23896620.36元、利息667784.9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1020日的逾期利息为1323534.07元;自202210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逾期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10个基点之和的1.3倍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对被执行人温炳生、温春红提供抵押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15号的房产[证号: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54693号、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54694]在最高额为50671800元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陈秋升、王舜红、温炳生、张惠娟、温春红、喻万灵对被执行人普宁市鹏龙彩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为30000000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王玲、王嘉在继承王华才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普宁市鹏龙彩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为30000000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71239.7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4)粤5281266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王玲、普宁市鹏龙彩印有限公司、喻万灵、温春红、张惠娟、温炳生、王舜红、陈秋升、王嘉的财产(以24735644.97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