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送达公告(詹俊苗)

更新时间:2024-02-05 已浏览:151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40

詹俊苗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池尾韦海波服装经营部被执行人詹俊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40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26618元及利息(26618元为基数,自20233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14.79元、公告费65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4)粤528140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詹俊苗的财产(以27782.7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