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李思涵、秦铭星)
更新时间:2024-01-15 已浏览:150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694号 秦铭星、李思涵: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铭星、李思涵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如下: 经由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秦铭星、李思涵的被继承人李剑鸣(已死亡,男,身份证号码:630102197501222013)在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宁管理部中个人账号内有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院已予以冻结,现拟提起扣划。如有异议,应在此公告期满七日内书面向本院反映,否则视为同意对该笔住房公积金进行扣划。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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