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的心结解开了

更新时间:2023-05-25 已浏览:158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法院法官坚持能动司法查明真相

出借房屋最终物归原主

古稀老人的心结解开了

  古稀老人长年旅居香港,房屋无偿出借数十年,权属证明曾声明作废,现在还能要回房子吗?

  近期,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宗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郑三贵多次实地走访调查双方当事人、查看案涉房屋,最终判决将无偿出借的房屋返还老人张伯,并确定了合理的履行时间。事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旅居香港多年,房屋借与宗亲起纠纷

  普宁市燎原街道某村是远近闻名的侨乡,该村的张伯长期旅居香港。早年,张伯在村里拥有三间房屋,并于1991年取得对应的三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5年到2017年间,张伯先后口头同意将三间房屋无偿出借给房亲阿琳、阿强、阿然居住。2021年端午节期间,张伯回乡祭祖,与阿琳、阿强、阿然等产生纠纷。张伯向三人要求返还房屋,但遭到拒绝。20224月,张伯将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人返还占有的三处房屋。

  为何占有他人房屋,迟迟不予返还?三被告各有“理由”。阿琳辩称,原、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并非合法产权人,被告并没有无权占有原告的房屋。阿强则称,被告住在该房屋系经原告同意,且为此支出了装修费用,被告现没有居住在该房屋,被告也同意将房屋返还给原告,但原告应返还相应的装修费。阿然认为,原告土地使用证存在异议,其土地证已作废,原告土地证的权属不实,四至不实,原告的土地证是否仍有效力不能确定。

  使用证曾声明作废,土地权属成争议焦点

  原告作为港澳同胞,其合法的利益应得到法律的保障,但各被告的正当利益也需得到维护。如何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解决而不进一步激化,是本案的难点所在。

  承办法官郑三贵注意到,虽原、被告系旁亲,但因房屋问题存在较大矛盾,各方争执不下,均不肯退让。为避免各方矛盾激化,开庭前,郑法官和法官助理等到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实地查看了房屋位置,并分别与三被告深入沟通,从案件事实、证据和诉争房屋现状,全面了解纠纷发生的过程,厘清案件争议焦点,力求找到化解纠纷的最佳路径。

  经办案团队全面梳理,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案涉土地的权属问题上。原来,早在20155月,张伯误以为自己的三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遗失,便出具声明表示自己原持的土地使用证作废。村委会在三份遗失声明上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证明情况属实,普宁市国土资源局也在三份遗失证明上盖章并签字证明“经查档,张伯确有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手续”。

  后来,张伯在香港家中找到了误认为遗失的三份土地证,也就没有到国有土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20227月,张伯自查在普宁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结果显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仍为张伯。

  一纸判决明辨是非,实质化解双方矛盾

  “土地权的取得前有原普宁县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实,后有村委会的证明及普宁市国土资源局在遗失声明上的盖章签字确认,且目前仍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到。综合来看,土地权利人可以明确为张伯。”法官表示。

  虽阿然认为张伯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作废,张伯不属于合法的权利人,但张伯登报声明土地证作废系因丢失相应证件原件,登报目的在于后续补办原件、保障自身的权利,而不在于作废自己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故阿然的抗辩没有合法依据。

  “张伯是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依附该土地上的房屋的有权占有人亦为张伯,三被告无权占有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合法的权益。”法院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将房屋返还张伯。

  “房屋的权属明确了,各被告的返还义务也确定了,但也要给予三被告充分的时间去履行。”经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判决明确三被告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自行将所占有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

  此外,法官以判决充分释法说理和判后耐心答疑,让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当事人更清晰地了解法律、更自觉地尊崇法律。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表示服判且按期履行了相应的返还义务。至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通讯员:杨丹华 陈启何 林昭仪

来源:2023525日 揭阳日报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