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更新时间:2023-09-01 已浏览:250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普宁法院首次为离婚案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三子。婚后因家庭琐事和生意经营问题经常发生矛盾,生意亏损欠下大额债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陈某遂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受案后,普宁法院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涉及财产、债务较多,并且双方在共同财产、债务处理上分歧较大,为防止出现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该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同时还附上“离婚案件夫妻财产申报表及填写指南”“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此外,该申报令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其他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案件,如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中,因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故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向法院如实申报共同财产确定为一项法定义务,并明确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这不仅有助于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的过程中最大限度了解当事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地处理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还能有效震慑并遏制转移、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采写:杨晓仪

编辑:李洁

来源:202391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