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汕头市永翔服装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2-09-23 已浏览:570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1356

汕头市永翔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松兴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永翔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2)粤52811356失信决定书,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汕头市永翔服装有限公司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22022)粤52811356限制消费令,限制如下:(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向本院举报,举报电话:0663-2935118

3、(2022)粤528113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汕头市永翔服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普宁市松兴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