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王鸿楷)

更新时间:2022-09-22 已浏览:55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2)粤52812115   

王鸿楷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介坤与被执行人王鸿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21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王鸿楷的财产(以3111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2)粤52812115  

王鸿楷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介坤与被执行人王鸿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2115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王鸿楷向申请执行人黄介坤付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付方式:自2015121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执行人王鸿楷向申请执行人黄介坤付还其先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共1110

三、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四、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账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09148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