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缠访、闹访、越级走访等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2-09-22 已浏览:436 文章来源:原创

关于依法处理缠访、闹访、越级走访等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理缠访、闹访以及越级走访等违法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反映问题,不得越级走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走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信访,扰乱各级机关、单位办公或公共场所秩序,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信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以信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反复缠访、闹访、越级走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等行为,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走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走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的;

(九)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一)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十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到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呼吁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走访等违法信访行为,共同打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普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普宁市人民法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公安局

普宁市司法局

普宁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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