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对李春林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8-09 已浏览:759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251

李春林:

申请执行人黄锦游与被执行人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2)粤5281251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林在银行、网络资金等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以人民币1217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2、(2022)粤52812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春林名下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岭后亨路段68号汇豪领逸华庭6幢804房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22658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3、(2022)粤52812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春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锦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