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3-08 已浏览:644 文章来源:原创

三八”妇女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保护“她权益” 情暖“她力量”

时间:2022/3/8

  □记者 黄燕丹通讯员 林昭仪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在“三八”妇女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发布部分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婚姻家庭纠纷、职场性骚扰等方面,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

  案例1:遭受家暴零容忍,勇敢说“不”!

  李某(女方)与王某(男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对李某使用过暴力。20201028日,李某、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争执,继而王某击打李某,李某报警,公安机关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对王某给予告诫。经李某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王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20212月,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与王某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但冷静期过后王某没有与李某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揭东法院审理认为,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虽然冷静期过后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但足见被告也有一定的离婚意愿。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

  法官释法:本案原告虽为第一次起诉离婚,但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也曾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判离条件,故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官提醒,广大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等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报警、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并尽可能保存报警回执、治安调解协议、反家庭暴力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丈夫不尽扶养义务,视力残疾妻子将其告上法庭

  杨某(女方)与刘某(男方)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5年杨某经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壹级。杨某独立生活能力差,且自身亦存在部分疾病。20193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杨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予刘某与杨某离婚。20197月起,刘某与杨某分开生活,且没有支付生活费给杨某。20211月,杨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揭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视力残疾人,独立生活能力差,目前每月只有220元残疾保障金。被告有劳动工作收入,且夫妻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扶养费。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1059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婚姻期间的扶养费,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起到很好的社会示范效果。

  案例3:职场性骚扰,严惩!

  20201020日,被害人小芸 (化名,未满18周岁)到广州市某文化传媒公司应聘,后被告人卢某龙将其带至普宁市熟悉公司业务,并于当晚与客户应酬。次日凌晨,卢某龙将小芸带至普宁市某酒店客房,与小芸同睡一张床。趁小芸熟睡之机,卢某龙猥亵小芸。案发后,卢某龙的亲属向被害人小芸赔偿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谅解。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龙因性冲动而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子,其行为侵犯未成年女子的人格及身心健康,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卢某龙能当庭认罪,且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卢某龙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卢某龙利用被害人初入职场,缺乏社会经验,以熟悉业务、与客户应酬之名带被害人到酒店开房,并趁其熟睡之时对其猥亵,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官提醒,面对职场的性骚扰等违法行为,广大妇女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发声制止,不做沉默的羔羊,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佐证,勇于、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