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3-28 已浏览:1010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1)粤5281民初3562号

黄蔚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凯阳与被告黄蔚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28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蔚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向原告王凯阳的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9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

二、驳回原告王凯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凯阳已预交300元),由被告黄蔚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同意不作收退,由被告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