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犯罪提供便利,害人又害己!

更新时间:2021-10-18 已浏览:28168 文章来源:原创

为网络犯罪提供便利,害人又害己!

今年来,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57件,77人获刑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这些骗局能够得逞,离不开为诈骗团伙提供服务的“黑灰产”的推波助澜。今年来,普宁市人民法院在严惩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截至9月底,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57件,涉案被告人达77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吴燕琴 林昭仪

  类型1   为赚钱售卖自己名下银行卡

  20199月,郑某添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明知自己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每套银行卡人民币(下同)1000元的价格出售自己名下5张银行卡(含手机卡绑定配套)。据统计,郑某添的银行卡涉及资金银行流水共2064万余元。犯罪后,郑某添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郑某添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类型2   提供他人名下银行卡助诈骗

  20209月至10月,詹某秋明知同案人“阿猪”(另案处理)将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资金服务,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及向其亲戚詹某豪等7人(均另案处理)拿到的多张银行卡(均包括U盾、手机卡绑定配套)一并提供给同案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至被查获,詹某秋名下的2张银行卡以及詹某豪等人名下的9张银行卡总流水约为2780万元,涉及33名被害人诈骗案金额763.62万元,其中转入上述银行卡号金额96.09万元。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詹某秋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类型3   收购、转卖他人银行卡牟利

  202010月,吕某龙明知马某城(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向刘某庆收购银行卡3张(每张1800元,均配套U盾、手机卡)、向吕某城收购银行卡2张(每张500元,均配套U盾、手机卡)后,连同自己名下银行卡3张,以每张2200元的价格进行转卖,从中牟利1.12万元。刘某庆、吕某城明知吕某龙的行为,仍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分别牟利5400元和1000元。据统计,吕某龙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300多万元,刘某庆的累计支付结算金额达300多万元,吕某城的支付结算金额达100多万元。犯罪后,刘某庆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吕某龙、刘某庆、吕某城有期徒刑12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类型明知他人犯罪还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

  2021128日,李某城、李某鹏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明知同案人黄某滨等人(另案处理)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受对方雇佣,在惠来县一宾馆客房帮其看管“多卡宝”(该设备可以连接网络通过远端控制拨打电话),并按照同案人指示测试、更换设备上的手机号码卡。224日,李某城、李某鹏串招雍某,采用上述方式到普宁一公寓客房继续作案,雍某在楼下放哨。翌日,李某城等3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缴获“多卡宝”设备2台、手机号码卡334张等物。据了解,2021128日、225日,同案人利用李某城、李某鹏的帮忙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77万多元。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李某城、李某鹏、雍某有期徒刑11个月至7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售卖银行卡牟利,贪小便宜惹大祸!

  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都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在此类犯罪中,有的不法分子明知他人犯罪还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和技术支持,角色虽小、作用却大。对此,我国《刑法》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这些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上下游关联犯罪开展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法官提醒,要增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妥善保管、使用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涉个人信息证件和账户。切莫因贪图小利而非法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报警,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管理秩序。

(来源:揭阳日报 20211018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