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规范民间融资秩序

更新时间:2021-09-27 已浏览:3421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

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规范民间融资秩序

    近年来,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经济活动更加活跃,民间借贷纠纷持续增加。仅今年18月份,普宁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642件,同比增长24.6%.

  今年1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有力地维护了金融秩序。普宁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审理了一批民商事案件,依法化解民间借贷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讯员 陈启何 林昭仪

  案例1 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知情,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934月,詹先生与李先生合伙买卖黄金,詹先生多次向李先生转账共计15万元。同年8月,双方结算确认詹先生的本金及盈利共计16.65万元。李先生当日付还5万元,并订立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91231日止,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和逾期还款利率。借款到期后,李先生付还部分欠款,尚欠10.80万元,经詹先生多次催讨,其迟迟未还。20211月,詹先生向法院起诉,主张李先生付还上述借款本息,随后申请追加李先生的妻子翁女士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事实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原告于2021121日起诉,主张的利息跨越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故应适用《民法典》。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等相关凭证为据,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付还原告的借款依法予以抵偿后,尚欠借款10.80万元应付还原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追加的被告翁女士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称其不清楚本案借款的事实,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法院遂判令被告李先生付还原告詹先生借款本金10.8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及相应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翁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民法典》就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认定原则、进行了具体界定。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若夫妻以个人名义负债,当所借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规定旨在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在与夫妻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可要求实行“共债共签”,充分保障交易安全和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依据转账凭证,能认定借贷关系吗?

  李标(化名)是某保险公司的员工, 江锐(化名)则在该公司兼职。20203月,李标曾向江锐转账共计7900元。李标认为,这是江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借款”后,江锐一直未还。李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微信聊天录屏光盘、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江锐则认为,自己并未欠原告这笔钱,所谓转账是李标用其卡号冲业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以借贷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并完成款项给付的事实为成立条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原告用被告卡号冲业绩,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该款用于购买保单完成保险公司业绩,应认为被告已对该款做出合理说明。原、被告本身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原告主张其转账给被告的款项系借给被告,缺乏证据证明,且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原告未能证实借贷事实确有发生。故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予确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来源:《揭阳日报》2021927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