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刘灿耿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执1552号 刘灿耿: 申请执行人吴振仙、林延生与被执行人刘灿耿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执155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吴振仙、林延生加工费131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1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付还申请执行人吴振仙、林延生租金1367666.6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67666.67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吴振仙、林延生公告费5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291.6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5)粤5281执1552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5)粤5281执15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刘灿耿的财产(以1499066.67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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