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王林洪

更新时间:2025-08-07 已浏览:1199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执恢149

王林洪

申请执行人谭艳娜与被执行人王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执恢14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以(2024)粤5281执12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谭艳娜与被执行人王林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谭艳娜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24)粤5281执1298号一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申请执行人谭艳娜与被执行人王林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2025)粤5281执恢149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5)粤5281执恢149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王林洪的财产(以158688.6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