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佘维高

更新时间:2025-08-04 已浏览:946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1188

佘维高

申请执行人广东心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佘维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1188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心味食品有限公司货款613891.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613891.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6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83%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心味食品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1020.44元、公告费40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5)粤52811188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