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杨东滨、陈剑蓉、杨英耀)

更新时间:2025-07-22 已浏览:986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4)粤5281执恢631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东滨、陈剑蓉、杨英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杨英耀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南径镇东岗寮管区东公埔片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773317号)进行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均流拍,于2025年2月6日变卖流拍。现第三人杨英忠申请以变卖价240800元购买上述房产,并将240800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4)“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之规定,拟予以准许,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可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