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杨俊生、杨俊城)

更新时间:2025-07-22 已浏览:1399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5)粤5281执保472

杨俊生、杨俊城

申请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俊生、杨俊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文书:

1、(2025)粤5281执前调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俊生、杨俊城名下的财产(以573139.88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

二、上述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2025)粤5281执前调307号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告知如下:

你们收到本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有和解意向的,应当积极与申请人达成有效和解协议。主动履行完毕的,可节约执行成本,避免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可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经督促未履行或未达成有效和解协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25)粤5281执前调3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6214677200021961429账户的冻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