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林树生)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1363号 林树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13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605397.0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8月19日,利息及罚息共31409.64元;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罚息以本金597397.0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利率加40个基点加收30%计,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利率加70个基点加收30%计,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二、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359090.63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8月19日,利息及罚息共32399.77元;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359090.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8%计收罚息);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对被执行人林树生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普宁市324国道(高明段)东南侧、规划寒妈东路北侧保利和府17幢24层2402号的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付还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2024)粤5281民初3727号之六案件受理费7172.36元、(2024)粤5281民初3727号之七案件受理费10168.07元;六、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5)粤5281执13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林树生的财产(以981828.11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5)粤5281执1363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伪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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