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许成辉)

更新时间:2025-06-18 已浏览:101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5)粤528128    

许成辉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成俊、许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528128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许成俊、许成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