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闫彩霞)

更新时间:2025-06-11 已浏览:140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3)粤52811338    

闫彩霞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晓天、陈玉兰、曾丹萍责令退赔一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1338之二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吕晓天、陈玉兰、曾丹萍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划扣陈玉兰的银行存款共115556.78元,因该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按各被害人尚欠退赔金额的比例分配,尚欠退赔总金额为529,277.50 21.83292885112250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以下财产分配方案:

可分配案款

115556.78

受偿比例

21.832928851122500%

序号

受领主体

尚欠退赔金额(元)

分配金额(元)

1

闫彩霞

       19,125.50

4175.66

2

郭芬芳

       66,804.81

14585.45

3

柯振兴

      163,219.61

35635.62

4

曹金烁

        9,601.15

2096.21

5

潘静

       38,178.51

8335.49

6

肖麟琴

       97,931.77

21381.37

7

赵庆然

      134,416.15

29346.98

合计

      529,277.50

115556.78

被害人和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按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人数提交副本。逾期视为无异议。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