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闫彩霞)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1338号 闫彩霞: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晓天、陈玉兰、曾丹萍责令退赔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1338号之二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吕晓天、陈玉兰、曾丹萍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划扣陈玉兰的银行存款共115556.78元,因该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按各被害人尚欠退赔金额的比例分配,尚欠退赔总金额为529,277.50元 , 受 偿 比 例 为21.83292885112250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以下财产分配方案: 可分配案款 115556.78 受偿比例 21.832928851122500% 序号 受领主体 尚欠退赔金额(元) 分配金额(元) 1 闫彩霞 19,125.50 4175.66 2 郭芬芳 66,804.81 14585.45 3 柯振兴 163,219.61 35635.62 4 曹金烁 9,601.15 2096.21 5 潘静 38,178.51 8335.49 6 肖麟琴 97,931.77 21381.37 7 赵庆然 134,416.15 29346.98 合计 529,277.50 115556.78 被害人和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按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人数提交副本。逾期视为无异议。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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