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时国)
更新时间:2025-06-06 已浏览:924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揭普执字第45号 陈时国: 申请执行人陈时国与被执行人胡太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揭普执字第45号领款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陈时国与被执行人胡太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入人民币1800元。被执行人胡太平是否有自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已履行完毕,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及时告知本院;若未履行完毕,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前来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院将提存该款。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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