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汉城)
更新时间:2025-06-06 已浏览:1003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05)揭普法执字第557号 陈汉城: 申请执行人陈汉城与被执行人陈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揭普法执字第557号领款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陈汉城与被执行人陈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喜明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入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陈喜明是否有自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已履行完毕,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及时告知本院;若未履行完毕,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前来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院将提存该款。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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