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登隆)

更新时间:2025-06-06 已浏览:979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01)揭普法执字第334号

陈登隆

申请执行人陈登隆与被执行人钟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1)揭普法执字第334号领款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陈登隆与被执行人钟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庆光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入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钟庆光是否有自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已履行完毕,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及时告知本院;若未履行完毕,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前来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院将提存该款。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