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黄少满、东莞市中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5-06-05 已浏览:58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1183

黄少满、东莞市中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利东与被执行人黄少满、东莞市中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1183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利东工程款69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以5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利东二审案件受理费7673.38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5)粤52811183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