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2025)15号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告 (2025)案款外发公告15号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序号 执行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外收款人 拟发放金额(元) 发放依据 承办人 联系电话 1 (2008)揭普法执字第125号 陈松青 东莞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吕树强 56436 (2008)揭普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陈松青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款 黄法官 0663-2935112 2 (2008)揭普法执字第123号 陈松青 东莞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吕树强 39942 (2008)揭普法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陈松青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款 黄法官 0663-2935112 3 (2008)揭普法执字第126号 陈松青 东莞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吕树强 39942 (2008)揭普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陈松青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款 黄法官 0663-2935112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普宁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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