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陈浩杰)

更新时间:2025-05-26 已浏览:37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执1063号

陈浩杰: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英与被执行人陈浩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106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少英与被执行人陈浩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528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浩杰的财产(以277968.1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2025)粤5281执1063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少英与被执行人陈浩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528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少英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少英出资款本金273349元及利息(以欠付出资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出资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王少英先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719.49元,保全费1899.66元,合共4619.15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汇入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22047

3、2025)粤5281执1063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少英与被执行人陈浩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伪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