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钱金梅)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1275号 钱金梅: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金梅典当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127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55000元及利息、典当综合费、逾期还款利息(自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1月12日止,以尚欠当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27%计付利息,按月利率3.23%计付综合费用;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当金之日止,以尚欠当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合同成立时即2024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被告钱金梅提供典当质押的粤D6528L的本田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HGCV1642M8060275,发动机号:6242436,所有人:钱金梅)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87.5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5)粤5281执12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钱金梅的财产(以55587.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5)粤5281执1275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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