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朱和裕)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1263号 朱和裕: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志松与被执行人朱和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5281执12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洪志松支付劳务款2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未支付的劳务款为基数,自2022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迳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8.81元; 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五、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账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22862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1263号 朱和裕: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志松与被执行人朱和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5281执1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朱和裕的财产(以23218.81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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