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杨研精、黄春苏)

更新时间:2025-05-20 已浏览:9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执1065号

杨研精、黄春苏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业铿与被执行人杨研精、黄春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106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邓业铿与被执行人杨研精、黄春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的(2023)粤5281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杨研精、黄春苏的财产(以45905.0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2、2025)粤5281执1065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邓业铿与被执行人杨研精、黄春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5281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业铿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邓业铿45510.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94.74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3、2025)粤5281执1065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业铿与被执行人杨研精、黄春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伪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