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张镇汉
更新时间:2025-05-19 已浏览:8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执983号 张镇汉: 申请执行人叶树镇与被执行人张镇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执98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叶树镇货款2789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27896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叶树镇案件受理费251.52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5)粤5281执983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5)粤5281执9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卢杰铭的财产(以1005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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