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杨少武

更新时间:2025-05-19 已浏览:8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883

杨少武

申请执行人陈海阳与被执行人杨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883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陈海阳货款3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4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202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陈海阳案件受理费700元、保全费494.99元、公告费40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5)粤5281883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5)粤5281883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卢杰铭的财产(以1005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