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洪舜华)
更新时间:2025-04-29 已浏览:129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恢101号 洪舜华: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洪开流、洪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执恢10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决定恢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洪开流、洪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2025)粤5281执恢10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5)粤5281执恢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洪开流、洪舜华的财产(以1085613.46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四、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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