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郑子武)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恢1号 郑子武: 申请执行人温娘声与被执行人郑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恢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以(2020)粤5281执4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温娘声与被执行人郑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对申请执行人温娘声与被执行人郑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2、(2025)粤5281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郑子武的财产(以102231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5)粤5281执恢1号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温娘声与被执行人郑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伪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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