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张英

更新时间:2025-04-21 已浏览:356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236

张英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流沙珍媛服装厂与被执行人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236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普宁市流沙珍媛服装厂货款8521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5月1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还申请执行人普宁市流沙珍媛服装厂案件受理1983.54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5)粤5281236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