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马汉勇

更新时间:2025-04-21 已浏览:30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执恢41

马汉勇

申请执行人刘鸿杰与被执行人马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执恢4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以(2023)粤5281执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刘鸿杰与被执行人马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刘鸿杰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23)粤5281执76号一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申请执行人刘鸿杰与被执行人马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2025)粤5281执恢41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5)粤5281执恢41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25)粤5281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