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春龙

更新时间:2025-04-21 已浏览:748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451

陈春龙

申请执行人曾国权与被执行人陈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451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曾国权货款62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624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83%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曾国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5)粤5281451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