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春龙
更新时间:2025-04-21 已浏览:748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5281执451号 陈春龙: 申请执行人曾国权与被执行人陈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5)粤5281执45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曾国权货款62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624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83%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曾国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5)粤5281执45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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