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李光炜、李光豪)02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恢806号 李光炜、李光豪: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浩林与被执行人李光炜、李光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执恢8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浩林与被执行人李光炜、李光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李光炜、李光豪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光炜应向申请执行人方浩林付还借款本金477.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月利率1.8%计,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光豪对被执行人李光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方浩林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4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6948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8)粤5281执60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光豪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翠湖街11号304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95008854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光豪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翠湖街11号304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950088540号]以清偿债务。 2、(2024)粤5281执恢806号委托告知书,内容如下: 委托人: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受托人: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物:被执行人李光豪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翠湖街11号304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950088540号]。 因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需要,普宁市人民法院委托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完成调查拍卖财产现状、保管司法拍卖财产的钥匙;制作照片、视频及司法拍卖财产的文档;接受司法拍卖财产现场看样预约及电话咨询;安排司法拍卖财产现场看样时间并通知看样人;维持司法拍卖财产现场看样秩序,保护司法拍卖财产安全;协助送达法律文书,张贴法律文书等事宜。 特别提示:受托人提供的信息系受托人通过公开渠道收集整理所得,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看样人也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或者相关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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