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苏铭彬)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5281执159号 苏铭彬: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虹、苏燕珊、苏珊、苏燕云、苏特如、苏铭彬、陈燕霞、苏明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5)粤5281执15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燕霞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0000元、应收利息4868.1元及本金罚息、应收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3月20日的本金罚息为2394989.06元、应收利息罚息为7635.69元;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应收利息罚息以尚欠应收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4.274%计付)。 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特如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占陇镇占苏村学校东侧一至五层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306922号)以及位于普宁县占陇镇占苏村占其路西侧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字第1408629号、粤房字第1408630号、粤房字第1408494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特如、苏明鑫、苏铭彬、苏燕珊、苏燕云、苏珊、苏虹所继承的杨松珍名下位于普宁市占陇镇占苏村学校东侧一至五层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306925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执行人苏明鑫对被执行人陈燕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被执行人陈燕霞、苏明鑫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379.94元。 七、负担本案执行费。 2、(2025)粤5281执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燕霞、苏明鑫的财产(以1799868.1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苏特如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占陇镇占苏村学校东侧一至五层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306922号) 以及位于普宁县占陇镇占苏村占其路西侧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字第1408629号、粤房字第1408630号、粤房字第1408494号),查封期限为3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苏特如、苏明鑫、苏铭彬、苏燕珊、苏燕云、苏珊、苏虹所继承的杨松珍名下位于普宁市占陇镇占苏村学校东侧一至五层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306925号) ,查封期限为3年。 3、(2025)粤5281执159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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