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张丽明、杨新计)

更新时间:2025-01-26 已浏览:63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4)粤52811795    

张丽明、杨新计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何坑二级水电站、张丽明、杨新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1795告知选定机构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

执行人普宁市何坑二级水电站、张丽明、杨新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需对被执行人普宁市何坑二级水电站名下位于普宁市船埔镇河坑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普府国用(2004)第特00834号]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6时,经网上摇号选定广东华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委托评估的受理机构,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选定的评估机构需要回避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5个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