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杨俊新、普宁市盈尔乐贸易有限公司、姚秀花)
更新时间:2025-01-26 已浏览:54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488号 杨俊新、普宁市盈尔乐贸易有限公司、姚秀花: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新、杨俊涛、广东天豪投资有限公司、普宁市盈尔乐贸易有限公司、姚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执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普宁市盈尔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天豪投资有限公司、杨俊新、杨俊涛、姚秀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