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张凯亮
更新时间:2024-12-23 已浏览:937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2382号 张凯亮: 申请执行人张喜龙与被执行人张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执23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喜龙货款9925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2024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喜龙案件受理费2269.22元、保全费1043.79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执2382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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